《甘肃省农技协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基层农技协组织转型升级,根据《中国科协关于促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转型升级的意见》和《甘肃省省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农技协转型升级项目旨在奖补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联合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扎根农业农村一线,开展科技培训、技术服务、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示范的单位和集体。
第三条 甘肃省农技协转型升级项目坚持统一标准、择优支持、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区科协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严初审,严把关,并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县科协须按照本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管等工作。
省科协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上报省财政厅,及时协调下发项目经费,督促资金落实,完成财政资金年度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实施方案,在项目资金预算范围内、按进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严格做到资金使用与预算相符,符合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并向县(区)科协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及社区居民等人群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会议食宿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的科普宣传、现场指导展览展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购买推广种苗和设备等费用。
(二)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支出以外的、开展科普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外出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新增办公设备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项目申报书预算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资金按照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资助,获得奖补的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各市县科协应严格按照备案的项目书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在实施条件变化后的30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实施单位先向县区科协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县区科协审核同意后,向市州科协上报变更申请,市州科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函上报省科协批准;省科协同意变更后方可进行项目计划及相关资金支出调整。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中,凡涉及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事项,须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方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计划实施项目,按预算支出资金。市县科协要协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审核,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完成后,县区科协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自查总结、验收准备和绩效自我考核。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科协和市州科协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总结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必要的项目延伸审计工作。凡经费使用不合格或未按时结项的单位,原则上将视为项目验收不合格单位,未来两年内将不得申报农技协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科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科协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科普经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